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王球 李方 曹鈺婕)
隨著生活節(jié)奏的加快,外賣點餐備受青睞,“騎手”穿梭于城市大街小巷,在追求時間的同時,難免會存在安全隱患。騎手送餐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受傷,該由誰來賠付呢?近日,桂陽法院審結了這樣的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尹某醫(yī)療費7472元,被告某網絡公司賠償原告尹某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100元,駁回原告尹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2023年11月11日18時50分許,被告胡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步行的原告尹某相撞,造成尹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由被告胡某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尹某承擔次要責任。當日,原告被送往醫(yī)院就醫(yī),共住院19天,花費醫(yī)療費10673.87元。
另查,被告胡某、某網絡公司均確認被告胡某系被告某網絡公司的員工,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胡某正在履行外賣配送服務。被告某網絡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被保險人為某網絡公司,雇員為胡某,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450000元,特別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及其指定的雇員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為“美團”“美團外賣”工作的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法院認為,本案事故車輛為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輛,故本案案由應確定為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和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并參照湖南省統(tǒng)計局公布的本案辯論終結前的上一年度的相關統(tǒng)計數據,法院核定原告方的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元、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6532.87元,其中醫(yī)療費為10673.87元。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法院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雙方過錯程度,認定胡某承擔70%的責任,尹某承擔30%的責任。
被告胡某與被告某網絡公司均確認雙方為雇傭關系,事故發(fā)生時,被告胡某正在履行配送外賣服務,其行為屬于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致人損害,故應由被告某網絡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網絡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被告胡某為該保險的指定雇員,其在為某外賣公司提供配送服務過程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受傷,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付。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中,醫(yī)療費屬于合同明確約定的“第三者醫(yī)療費用”范圍,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均屬于合同明確約定的“除外責任”,即不屬于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賠付范圍,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向原告賠償醫(yī)療費7472元,被告某網絡公司應向原告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等共計4100元。
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編:劉建軍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